推广 热搜: 杭氧  空分  技术  制氧机  机械  psa  法液空  液化空气  制氧  液空 

杭州杭氧股份有限公司2015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2015-06-29 90
核心提示: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一、特别提示   本次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一、特别提示

   本次临时股东大会召开期间没有增加、否决或变更议案的情形发生。

   二、会议通知情况

   《杭州杭氧股份(14.490.372.62%)有限公司关于召开2015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通知的公告》在2015年5月30日《证券时报》、《中国证券报》和巨潮资讯网上已经披露。

   三、会议召开基本情况

   1、召集人:公司董事会;

   2、召开时间:2015年6月26日下午14:30;

   3、会议主持人:董事长蒋明先生;

   4、召开地点:浙江省临安经济开发区青山湖街道东环路99号杭氧股份临安制造基地行政楼A楼会议室;

   5、召开方式: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表决方式

   网络投票时间:2015年6月25日至6月26日,其中: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微博]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15年6月26日上午9:30—11:30,下午13:00-15:00;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微博]互联网投票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15年6月25日下午15:00至2015年6月26日下午15:00的任意时间。

   6、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与表决程序符合《公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等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四、会议出席情况

   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和参与网络投票的股东及股东代表共计6人,代表有表决权股份数626,726,395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831,776,000股的75.3480%。其中,通过现场投票方式出席的股东5人,代表有表决权股份626,721,295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831,776,000股的75.3474%;通过网络投票的股东1人,代表有表决权的股份5,100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831,776,000股的0.0006%。出席本次股东大会表决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中,中小投资者(除单独或者合计持有上市公司5%以上股份股东以外的其他股东)共2人,代表有表决权股份数2,605,100股。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见证律师列席了会议。

   五、会议表决情况

   与会股东及股东代表经过认真审议,以记名投票方式对提交本次会议审议的议案进行了表决,并通过决议如下:

   1、关于对控股子公司江西制氧机有限公司的银行贷款担保重新履行审批程序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626,721,295股,反对5100股,弃权0股。同意股份占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992%。

   2、关于对控股子公司吉林市杭氧博大气体有限公司的银行贷款担保重新履行审批程序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626,721,295股,反对5100股,弃权0股。同意股份占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992%。

   3、关于对控股子公司广西杭氧金川新锐气体有限公司的银行贷款担保重新履行审批程序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626,721,295股,反对5100股,弃权0股。同意股份占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992%。

   4、关于对控股子公司杭州富阳杭氧气体有限公司的银行贷款担保重新履行审批程序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626,721,295股,反对5100股,弃权0股。同意股份占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992%。

   5、关于控股股东杭州制氧机集团有限公司为全资子公司吉林市经开杭氧气体有限公司提供委托贷款暨公司为该笔委托贷款提供担保的议案

   关联股东杭州制氧机集团有限公司回避表决。表决结果:同意115,250,143股,反对5100股,弃权0股。同意股份占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956%。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结果为:同意2,600,000股,反对5100股,弃权0股,同意股份占中小投资者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8042%。

   6、关于制定《未来三年股东回报规划(2015年-2017年)》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626,721,295股,反对5100股,弃权0股。同意股份占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992%。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结果为:同意2,600,000股,反对5100股,弃权0股,同意股份占中小投资者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8042%。

   六、见证律师意见

   本次股东大会由浙江天册律师事务所薛冰莹律师现场见证,并出具了法律意见书。法律意见书认为:杭氧股份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及召开程序、出席会议人员及召集人的资格、会议表决程序均符合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七、备查文件

   (一)与会董事签字确认的杭州杭氧股份有限公司2015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

   (二)浙江天册律师事务所律师出具的《浙江天册律师事务所关于杭州杭氧股份有限公司2015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特此公告。

   杭州杭氧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15年6月26日

 
反对 0举报 0 收藏 0 打赏 0评论 0
 
更多>同类新闻资讯
推荐图文
推荐新闻资讯
点击排行
网站首页  |  免责声明  |  关于我们  |  联系方式  |  网站地图  |  排名推广  |  广告服务  |  积分换礼  |  RSS订阅  |  违规举报  |  鲁ICP备10016836号